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博士班修業要點
100年1月5日教務會議核備
100年3月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0年5月25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6月22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2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年3月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6月1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5年4月2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5月1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5月1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5月3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年6月19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9月11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9月2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4月1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9年4月2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0月2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10年12月2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3.02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相關法規訂定。
1.經本校博士研究所招生考試錄取者(含甄試)。
2.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
3.學生符合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規定者,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博士班修業以二至七年為限,但在職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
1. 課程資訊詳如各學年度課程規劃表。
2. 學分抵免規定:依本系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規定辦理。
3. 經本系審核無社會科學訓練背景者,需加修本系碩士班相關課程6學分,此加修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採計。
4. 105學年度(含)起入學之學生,應符合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之規定。
學生最遲須於修業第3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
(一)學生於修畢專業必修課程(「族群研究理論」與「文化理論專題」)及之外9學分後,最遲於修業第8學期,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個別提出資格考試申請。
(二)學生提出資格考試申請時須填具資格考試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至系辦完成申請。於提出資格考試申請一個月內,且於資格考考試舉行前,可向系辦填交撤銷資格考試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始得撤銷資格考申請案。
(三)申請時間為每學期開學第二週起一週內。
(四)由應考生之指導教授擔任資格考委員會召集人組成三人資格考委員會,委員至少一人需為本系專任教師。資格考試委員需符合本要點第十點第三款學位考試委員會資格規定。
(五)資格考委員會於兩週內擬定考試書單並送系辦備查。資格考委員會就考試書單內容決定考試題目(兩題)並於該學期期末(第17週)前,完成命題與考試。
(六)應考時間為期兩週,考試由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時間並辦理考試。考試之成績與試卷內容交由系辦存檔。
(七)應考之學生有兩次考試機會,若第一次沒有通過,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重考未通過者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八)成績等第分為優等通過(平均分數85分以上,含85分)、通過(平均分數70~84分)與不通過(平均分數69分以下,含69分)。學生若對成績有疑義,得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覆。
(一)申請研究計畫口試需已通過資格考,且修畢所有課程(論文指導相關課程除外)。學生有兩次研究計畫口試機會,若第一次沒有通過,可於次學期重考。若未能如期完成者,應予退學。
(二)研究計畫口試委員五至七人,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三)論文研究計畫須於口試日二週前經論
(四)論文研究計畫口試以公開方式進行。
(五)學生更換研究主題,需重新提交論文研究計畫,並通過論文研究計畫口試。
(六)學生於完成資格考筆試和研究計畫口試之後,始具備博士候選人之資格。
學生於博士論文考試之前須於學術研討會發表與其研究相關之論文。國內學術研討會至少兩篇,或以外文撰寫之國際學術研討會至少一篇;或論文被接受於具公開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至少一篇(需提供該期刊論文被接受之證明)。
九、博士論文撰寫
論文研究計畫口試與論文口試之間,須至少有歷時一年的論文研究與撰寫時間。
十、博士論文考試
(一)申請資格:須修業滿二年,修畢本系規定之應修學分,通過資格考試、論文研究計畫口試、研討會與期刊論文發表之規定,並已完成論文初稿。
(二)申請程序: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申請時,除填申請書外,應具備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報請學校核備。
(三)學位考試委員會
1.學位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由系主任提請校長遴聘之,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學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符合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擬參加學位考試之學生,須於口試前至少兩星期前經指導教授簽名批准,將列印裝訂好之論文初稿連同論文審查表(其規格由本所制定),送達考試委員,並提交至系辦公開陳列。
(五)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六)論文相似度比對:學生應於畢業離校前提交經指導教授簽核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論文相似度比對標準由指導教授訂定。
(七)論文繳交冊數:除依學校規定繳交外,另需交系辦2本,口試委員各1本。
十一、「雙聯學位」學生之修業規範,得配合雙方學校實際狀況依協議辦理。
十二、本要點自107學年度起適用,107學年度時已入學之博士生,得選擇入學至畢業期間之版本。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學則、規章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